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191号
魏伟全: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5191号原告汪海诉被告魏伟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191号撤诉通知书,本公告已经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发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撤诉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撤诉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海与被告魏伟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院于2024年6月25日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汪海的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231.2元由原告汪海承担。案件经办人:陈文超(联系人:黄天俊,电话020-83005417、5702、5418),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