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872号
刘伟康:
本院受理唐佳怡与刘伟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被告刘伟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佳怡退回货款6680元及支付利息(以6680元为本金,从2024年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经办人:施海文、王静贤 (电话020-83005370、5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