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咏顺、池品超:
原告林金云诉被告陈咏顺、池品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两被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两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咏顺、池品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金云偿还借款本金99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99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林金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1971元(其中受理费697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林金云负担120元,被告陈咏顺、池品超共同负担11851元。上述诉讼费已由原告预缴,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经办人:郑素梅、伍蕙瑾 020-8300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