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613号
广州嘉啡廊咖啡有限公司、广州柏利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嘉权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嘉啡廊咖啡有限公司、广州柏利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嘉啡廊咖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嘉权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9711元,并从2023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付之日止以89711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14.2%计付违约金给原告广州市嘉权商贸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嘉啡廊咖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嘉权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
三、被告广州柏利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嘉权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4592.5元(其中受理费3318元、保全费1274.5元),由原告广州市嘉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35.5元(其中受理费965元、保全费370.5元),被告广州嘉啡廊咖啡有限公司、广州柏利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57元(其中受理费2353元、保全费904元)。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