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736号
广州市豪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许诤、李曦妍、赵满兰:
李艳与刘松、广州市豪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许诤、李曦妍、赵满兰与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第三人广州市豪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许诤、李曦妍、赵满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第三人广州市豪盾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许诤、李曦妍、赵满兰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李艳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