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609号
江鹏:
本院受理的百佑佳(广州)食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拾十鲜农产品有限公司、江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拾十鲜农产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百佑佳(广州)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346.0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88346.0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深圳市拾十鲜农产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百佑佳(广州)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200元及诉讼保全担保函费用2000元;
三、被告江鹏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百佑佳(广州)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25.2元、保全费1141.3元,由被告深圳市拾十鲜农产品有限公司、江鹏共同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