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74号
张维伦、邓建玲: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智慧城支行诉被告张维伦、邓建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5民初97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维伦、邓建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智慧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43096.6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4月2日利息31451.57元,罚息及复利共7512.1元),从2024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综合消费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张维伦、邓建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智慧城支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如被告张维伦、邓建玲未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智慧城支行有权以被告张维伦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路汉溪大道东100号洛奥路1区4座201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按法定顺序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智慧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87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