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8748号
苏卓立:
本院受理郑雪珍与广州市居佳宾馆有限公司、苏玉言、苏卓立,第三人广州市众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曾永昌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居佳宾馆有限公司、苏玉言、苏卓立与曾永昌、郑雪珍于2021年11月2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3年7月5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居佳宾馆有限公司、被告苏玉言、被告苏卓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雪珍返还投资款1125090.7元并从2023年7 月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郑雪珍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三、被告广州市居佳宾馆有限公司、被告苏玉言、被告苏卓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雪珍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共计15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743元,由原告承担19863元,被告广州市居佳宾馆有限公司、被告苏玉言、被告苏卓立承担12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居佳宾馆有限公司、被告苏玉言、被告苏卓立承担。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广州市居佳宾馆有限公司、被告苏玉言、被告苏卓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 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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