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8441号
苏卓立:
原告曾永昌诉被告广州市居佳宾馆有限公司、苏玉言、苏卓立、第三人郑雪珍、广州市众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苏卓立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苏卓立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8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告曾永昌与被告广州市居佳宾馆有限公司、苏玉言、苏卓立、第三人郑雪珍于2021年11月2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3年8月28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居佳宾馆有限公司、被告苏玉言、被告苏卓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永昌返还投资款2250181.5元并从2023年8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三、被告广州市居佳宾馆有限公司、被告苏玉言、被告苏卓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永昌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共计18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47750元(受理费42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曾永昌负担4182元,被告广州市居佳宾馆有限公司、苏玉言、苏卓立负担43568 元。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交至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