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623号
广州市海珠区蓉鱼川菜料理店、王昉: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佳义水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蓉鱼川菜料理店、王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5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蓉鱼川菜料理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佳义水产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6188.25元,并以486188.2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付利息;二、被告王昉在被告广州市海珠区蓉鱼川菜料理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92.8元,诉讼保全费2950.9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