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149号
青岛盛毅轩置业有限公司、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丽仪与被告青岛盛毅轩置业有限公司、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1149号],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诉讼材料。
原告起诉要点如下:1.被告青岛盛毅轩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吴丽仪借款本息1023186.3元及违约金167802.55元(违约金以1023186.3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5计算。从2022年3月10日暂计算至2023年2月1日,实际计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青岛盛毅轩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吴丽仪维权律师费2万元;3.被告奥园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8月27日9时15分在本院第7法庭A305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之后的法律文书将依法在网上公告送达。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汤志青 陈慧云 8300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