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146号
刘展辉(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华城镇维西村):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刘展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9146号] ,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9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27407.1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除本金以外的其余诉请费用(还款顺序按领用合约约定执行,其中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按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所有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除本金以外的其余诉请费用,总计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总金额);
三、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经办人:邝荣勋(电话:020-83005599)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