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州恒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东风东路739号地质大厦6层09房;法定代表人:李庆生)
本院受理原告庞冠初诉被告广州芳建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恒洲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8645号】,原告请求法院:
1、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广州市海珠区进贤大街13号109房(预售备案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北、西窖村西南恒洲小苑A3幢109房)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至原告名下;
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9月3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网络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