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251号
陈国伟: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5251号原告王乐群诉被告陈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向原告借款本金10万5千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万5千元为基数,按约定每个月违约金1.5%从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被告陈国伟(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号大院17号102房)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现本院向上述被告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不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按公告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沈颋、欧阳楚丹 电话:020-83005435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