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026号
广州穗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5026号原告欧自生诉被告广州穗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告广州穗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道新鱼鱼咀大街八巷7号之一101铺)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穗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2024)粤0105民初5026号案口头裁定,裁定主要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欧自生撤回本案诉讼,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本案自此审结。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