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315号
东莞市永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巴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永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东莞市永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市永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巴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33729.0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3729.09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州巴配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29.6元、保全费2730元,由被告东莞市永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保全费直接交至本院。你方需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联系人:林湛河、张梦梦 电话:020-8944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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