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662号
李奕钊: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艳诉被告李奕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李奕钊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李奕钊向原告刘红艳支付货款17847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将受理费246.2元直接支付给原告。你方需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联系人:林湛河、张梦梦 电话:020-89442164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首层湿地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