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上海耀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倪继莲:
原告广州朗润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耀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倪继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两被告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两被告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上海耀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朗润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款470000元及违约金(以4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倪继莲对被告上海耀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4458.4元(其中受理费10559元、保全费3899.4元),由被告上海耀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倪继莲共同负担。上述诉讼费已由原告预缴,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经办人:郑素梅、伍蕙瑾 020-8300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