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997号
杨帅、深圳市杨帅建造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艳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杨帅、深圳市杨帅建造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艳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99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告杨帅签订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编号分别为:JK2021200080259229、JK2021200080270553);二、被告杨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清偿借款本金2408836.58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23年9月5日罚息为4.8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罚息的计算标准折算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杨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支付律师费73000元;四、被告深圳市杨帅建造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艳清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若被告杨帅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有权以被告深圳市杨帅建造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名下设定抵押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83号174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65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四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汤志青 陈慧云 8300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