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790号
刘富豪:
原告夏文亮诉被告刘富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790号],因被告刘富豪无法联系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刘富豪送达(2024)粤0105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被告刘富豪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文亮偿还借款77600元,并支付违约金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7.5元,由被告刘富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联系人:赵洋洋(020-83005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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