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40号
广州银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项国元诉被告项家乐、项家杰、谭碧云、第三人广州银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结,现因第三人广州银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第三人广州银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结果为:一、原坐落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新民四横街4号房屋,其中7/12产权份额属于被继承人黎燕生的遗产;二、原坐落广州市海珠区凤凰岗路新民四横街8号房屋,其中7/12产权份额属于被继承人黎燕生的遗产;三、被继承人黎燕生与第三人广州银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就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新民四横街4号房屋签订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广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拆迁补偿及对回迁房产享有的权利由原告项国元享有40/60份额,被告项家乐享有4/60份额,被告项家杰享有4/60份额,被告谭碧云享有10/60份额;四、被继承人黎燕生与第三人广州银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就广州市海珠区凤凰岗路新民四横街8号房屋签订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广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拆迁补偿及对回迁房产享有的权利由原告项国元享有40/60份额,被告项家乐享有4/60份额,被告项家杰享有4/60份额,被告谭碧云享有10/60份额;五、驳回原告项国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项国元负担21558元、被告项家乐负担2054元、被告项家杰负担2054元、被告谭碧云负担5134元,由被告项家乐、项家杰、谭碧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交纳。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六 月 十四 日
经办人:杨斌、冯颖怡 (电话020-83005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