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575号
黄濠雄:
原告刁磊诉被告黄濠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黄濠雄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黄濠雄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85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黄濠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刁磊支付挖机台班费25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黄濠雄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刁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经办人:伍婧楚 联系电话020-83005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