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25号
广州市献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许润杨与被告广州市献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广州市献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市献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献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润杨支付货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3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许润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2元,由原告许润杨负担83元,由被告广州市献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9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至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经办人:伍婧楚 联系电话020-83005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