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14号
欧桂彬:
原告陈伟文与被告欧桂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欧桂彬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欧桂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欧桂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伟文支付货款1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0元,由被告欧桂彬负担。前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陈伟文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经办人:伍婧楚 联系电话020-83005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