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151号
覃楚健、陈海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覃楚健、陈海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415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覃楚健、陈海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1597元、分期手续费1538.19元、利息3064.2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22.91元,并从2024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按照约定标准计付,且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总额不超过以全部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8.71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汤志青 陈慧云 83005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