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543号
汪湾:
本院受理的曾炜与汪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2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汪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曾炜偿还借款54000元及利息(以5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5日起至2023年6月7日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3年6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曾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2元,由原告曾炜负担145元,被告汪湾负担1277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 年 六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