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777号
韦介文、韦文达、广州伊妮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21777号原告广州益展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韦介文、韦文达、第三人广州伊妮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因被告韦介文(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大坝镇华东村中寨新寨41号)、韦文达(男,199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大坝镇华东村中寨新寨41号)、第三人广州伊妮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仑头村南约二巷16号208)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韦介文、韦文达、第三人广州伊妮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2177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韦介文、韦文达对(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第三人广州伊妮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91.38元,由被告韦介文、韦文达负担。上述诉讼费已经由原告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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