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8737号
何樱花: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何樱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8737号】,因被告何樱花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何樱花送达(2023)粤0105民初873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39675.02元、利息3150.02元、罚息5.6元,复利8.28元,并从2023年11月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239675.02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3150.02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罚息、复利给原告。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律师费977.93元给原告。
三、如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有权以增城市新塘镇永和荔湖城水立坊一街4号1303房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57.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张伟雄(020-830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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