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6490号
黄俊豪、彭务婵、李代琼: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16490号原告邵梓庞诉被告彭务婵、黄俊豪、李代琼、亿科思中船汇健身(广州)有限公司、吴正理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6490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已经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发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彭务婵、黄俊豪、李代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梓庞退还服务费6016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未退服务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55%从2023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彭务婵、黄俊豪、李代琼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邵梓庞支付律师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邵梓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元,由原告邵梓庞负担49元,由被告彭务婵、黄俊豪、李代琼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经办人:陈文超(联系人:黄天俊,电话020-83005417、5702、5418),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