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68号
广州鹿语鱼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祥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鹿语鱼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鹿语鱼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祥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20日租金51538.41元,垃圾清运费779.03元,物业服务费45680.27元,电费3828.12元(但上述款项应扣减被告广州鹿语鱼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物业服务保证金13355元及水电周转金6677.4元)。
二、被告广州鹿语鱼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祥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8月31日场地占用费10449.01元。
三、被告广州鹿语鱼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7504元由原告广州祥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没收;
四、被告广州鹿语鱼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祥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五、被告牟晓明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判令被告广州鹿语鱼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2022年11月租金3572.41元、 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每月租金7144.82元、2023年1月至 2023年3月每月垃圾清运费111.29元、2022年12月物业服务费1164.27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每月物业服务费6677.4元,2023年1月电费529.92元 ,2023年2月电费688.62元,2023年3月电费662.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86元,由原告负担1076.5元、被告广州鹿语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09.5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 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四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电话:020-8300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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