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66号
广州市迈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广州祥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迈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迈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祥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6月至2023年7月的租金487839.81元、垃圾清理费3141元、物业服务费69451元、水费638.4元、电费7838.4元。
二、被告广州市迈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祥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7月20日至2023年9月20日止的场地占用费127263.5元。
三、被告广州市迈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04700元由原告广州祥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没收。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38元,由原告负担1858元、被告负担1128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 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四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电话:020-8300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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