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62、163号
李朗潮、李朗涛:
本院受理162号招溢枝、163号高其芳诉被告王穗坚、梁衍聪、丘权安、陈绮薇、张亚忠、范皓然、李锦容、黄思泉、马育庭、湛伯添、黎荣佳、潘润娥、吴开祺、陈哲文、李泽湖、邬秋来、黄荣楚、陈翠霞、利宏、吴永凤、黄润莲、曾庆标、朱贵良、李朗潮,李朗涛、沈志军,张力文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两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162号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穗坚、梁衍聪、丘权安、陈绮薇、张亚忠、范皓然、李锦容、黄思泉、马育庭、湛伯添、黎荣佳、潘润娥、吴开祺、陈哲文、李泽湖、邬秋来、黄荣楚、陈翠霞、利宏、吴永凤、黄润莲、曾庆标、朱贵良、李朗潮,李朗涛(李朗潮,李朗涛共同以201户计)、沈志军,张力文(沈志军,张力文共同以701户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每一户各补偿1250元,共补偿31250元给原告招溢枝。
二、驳回原告招溢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581元,由众被告负担719元(每户承担28.76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163号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穗坚、梁衍聪、丘权安、陈绮薇、张亚忠、范皓然、李锦容、黄思泉、马育庭、湛伯添、黎荣佳、潘润娥、吴开祺、陈哲文、李泽湖、邬秋来、黄荣楚、陈翠霞、利宏、吴永凤、黄润莲、曾庆标、朱贵良、李朗潮,李朗涛(李朗潮,李朗涛共同以201户计)、沈志军,张力文(沈志军,张力文共同以701户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每一户各补偿500元,共补偿12500元给原告高其芳。
二、驳回原告高其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787元,由众被告负担263元(每户承担10.52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 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四日
联系人:熊丹丹、邝炜荧(电话:020-8300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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