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781号
邹朝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金菠萝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 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7400元,延期付款利息2117.61元(延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债权转让之日2024年1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2024年2月10日);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1、2项诉讼请求合计194517.61元);3、原告对被告质押的车辆(发动机号:02108330N55D30A,车辆识别代号:5UXZV4C54D0B20818)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2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15法庭A502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经办人:戴肖锋 贾东宁(020-83005414 8300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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