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7169号
广州市奥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红梅与被告赖强、被告广州市奥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7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给原告唐红梅,并以700000元为基数向原告唐红梅计付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唐红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32元,由原告唐红梅负担2362元,被告赖强负担21070元。被告赖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交纳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经办人:戴肖锋、贾东宁(020-830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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