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告 示
(2024)粤0105民初5120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范润牛、范艳琼、范润滔、范润群、范玉珍、范玉贞、范玉女诉被告范玉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各原告主张继承黄妹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大江直街夏沙巷19号103房及被告范玉成拖欠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大江直街夏沙巷19号103房的租金等,案号(2024)粤0105民初5120号。 诉讼中,各方陈述,黄妹配偶范金带有七名子女,其中范润桂、范桂好没有与黄妹共同生活且在黄妹与范金带结婚前已成年成家,范润桂、范桂好现已去世,范金带的其余子女范润波、 范润牛、范艳琼、范润滔、范润群系黄妹养育长大的。 因案件审理需要,现通知,如范润桂、范桂好 (范润桂、范桂好的继承人)认为对黄妹的遗产享有权利, 请于本告示发出起的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应的材料以便核实与黄妹的关系。对于无法证明其身份的继承人,本院不予追加其参加本案诉讼。
特此告示
二〇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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