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211号
李榕华: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梁丽敏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2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梁丽敏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7、83005505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