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310、8311号
张启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俊超诉被告张启文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8310号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自2021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8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21日为31467.4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2024)粤0105民初8311号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21日为19540.5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9月2日14时15分在本院海珠湿地人民法庭第3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