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771号
雷云斌:
原告黄海化诉被告雷云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结,现因被告雷云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洪家嘴乡雷湾后村小组115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被告雷云斌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结果为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雷云斌赔偿709.51元给原告黄海化;二、驳回原告黄海化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 元,由原告黄海化负担40.16元,由被告雷云斌负担9.8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 二 四年 六月二十四日
经办人:王芬 (电话020-83005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