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735号
广州市丛日塑业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利燕辉、黄灿辉:
本院受理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丛日塑业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利燕辉、黄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广州市丛日塑业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6563元;二、被告广州市丛日塑业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6656.3元;三、被告利燕辉、黄灿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由被告广州市丛日塑业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利燕辉、黄灿辉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丛日塑业模具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142元,由原告负担361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8781元。本案财产保全费3191元,由原告负担96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3095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经办人:施海文、王静贤 (电话020-83005370、5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