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098号
曹三娣: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世杰诉被告曹三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曹三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罗世杰1500元;
二、驳回原告罗世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世杰负担20元,由被告曹三娣负担30元。前述受理费已由原告罗世杰预缴,被告曹三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应负担的前述受理费3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罗世杰。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 六 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