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1584号
赵志铭:
原告卢少芳诉被告赵志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结,现因被告赵志铭(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下渡大街47号大院3号101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被告赵志铭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158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结果为一、被告赵志铭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少芳返还364946.07元及支付利息(以364946.07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志铭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少芳赔偿违约金及透支利息损失16384.66元;三、驳回原告卢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488.76元,原告负担1734.46元,被告负担6754.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 二 四年 六月二十四日
经办人:王芬 (电话020-83005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