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4983号
李旭辉: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14983号原告李秀珍、李秀云、李伟强、李伟雄、李秀仪与李旭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39号101房的房屋由原被告按照法定继承,继承后、原被告各占六分之一的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被告李旭辉(女,1947年4月5日出生,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39号101房,于1990年10月20日移居美国注销户口)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李旭辉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方见到本公告立即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本案定于2024年8月27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7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经办人:杨曼、陈湘鹏 (电话020-83005795、8300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