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55号
王秀兰、眸之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敏、张弘、孙大鹏、王小楚、广州亮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区柱溪、广州骏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金亨工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婉怡: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连旭漫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连旭漫提出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5、83005507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