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44号
广州暗耀晶石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陆宇秋、姚祁译: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谢子轩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陆宇秋为(2023)粤0105执828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额5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暗耀晶石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姚祁译为(2023)粤0105执828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额14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暗耀晶石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第三人李文瑞为(2023)粤0105执828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额5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暗耀晶石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追加第三人梁海窍为(2023)粤0105执828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额51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暗耀晶石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谢子轩的其他追加被执行人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5、8300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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