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40号
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240号】,因被告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无法联系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送达(2024)粤0105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每月252.82元)及违约金(以每月物业服务费为本金,从欠费当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3‰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以当月物业服务费本金为限)给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8.68元,由被告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广东日之泉贸易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六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