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715号
广州展旭会议展览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4715号原告王龙诉被告广州市昊业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展旭会议展览有限公司、范业君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起诉要求:驳回(2023)粤0105执异700号《执行裁定书》中“追加第三人王龙为(2022)粤0105执15008号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王龙在未缴纳出资额189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展旭会议展览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裁定。现因广州展旭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业君,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蟠龙新街3号1509房)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广州展旭会议展览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8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 日
经办人:刘淼、马舒妍 (电话020-83005368、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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