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645号
小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4645号原告宁梅兰诉被告钟恢农,小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宁波,第三人武晓霞、武继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原告不为(2022)粤0105执9392号案件被执行人,不对被执行人小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在该案件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因小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梅兰,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40号厂房自编433)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小宁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六 月二十日
经办人:刘淼、马舒妍 (电话020-83005368、5369)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