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498号
黎佩琳、广州壹拾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传邦、詹泽波、孔庆兴、丁俊勇、袁春燕、黎佩琳、第三人广州壹拾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张传邦、詹泽波、孔庆兴、丁俊勇各自在100万元范围内、袁春燕在1500万元的范围内对第三人广州壹拾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2020)粤01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71262191.78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黎佩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六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4年9月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