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006号
江荣:
本院受理的何嘉欣与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5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7475元【以65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3年12月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四倍的标准,自2024年3月1日暂计至2024年3月31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35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财产保全保险费2300元;5、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8月28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4法庭A501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刘婉、赵秋蕙 8300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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