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传铭(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华明路37号2503房):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裕航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侨房产开发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陈传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4717号】,原告请求法院: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地下室车库的物业服务费本金146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39375元(违约金以每月应付未付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从被告开始欠费的当月11日起暂计至2024年1月10日,之后计至付清之日止);
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你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追加你为本案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8月27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网络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